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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日期:2014-12-03   编辑:       阅读:[ ]次

为了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成为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温州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类型

优秀毕业生分为浙江省优秀毕业生(以下称省优毕业生)和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以下称校优毕业生),省优毕业生人数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本科生为4%,专科生为3%),从校优毕业生中产生。

三、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在校期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表现优秀,在学风建设、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志愿服务等活动中态度认真,表现积极,综合素质良好;

4.获一次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5.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1)省级优秀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和智育成绩名次必须在班级前20%;校级优秀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和智育成绩名次必须在班级前50%;

(2)省优毕业生:本科生获奖学金次数不少于五次(含五次,不包括单项奖),专科生获奖学金次数不少于三次(含三次,不包括单项奖);专升本学生在本科期间获奖学金次数不少于两次(含两次,不包括单项奖);校优毕业生:本科生获奖学金次数不少于四次(含四次,不包括单项奖),专科生获奖学金次数不少于二次(含二次,不包括单项奖);专升本学生在本科期间获奖学金次数不少于一次(含一次,不包括单项奖)。本科生英语成绩须达425分(含425)以上,艺术类须通过省三级或学校规定的英语课程考试;

6.师范类毕业生教育专业实习成绩要求:至少为一优一良。非师范生专业实习成绩良(包含)以上。

优秀毕业生中师范类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为师范类毕业生总数的25%,非师范类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为非师范类毕业生总数的20%.

四、评选破格条件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各类学科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类赛事,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前三条要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破格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评选名额不占各班级指标,若与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校优毕业生人选重复,不再另增班级指标。

1.符合毕业条件,参加《温州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温大行政【2014】33号)文件中规定的一类、二类竞赛,且获得省级一等奖(含)以上的、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的;

2.符合毕业条件,参加《温州大学大学生文化艺术类竞赛奖励暂行办法》(行政【2011】75号)文件中规定的比赛项目且获省级一等奖(含)、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的,超过5人的集体项目,需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含)以上;

3.符合毕业条件,参加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第二名(含)以上的,超过5人的集体项目,获奖级别相应提高一个层级。

五、评选程序

1.根据本评选办法,各学区结合本学区实际,制定补充的评选细则。

2.根据本评选办法和学区的具体评选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区提出申请。

3.各学区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比例以公开联评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学区和学院范围内张榜公示一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4.学区将初评名单送交学生处,报学校审批;“省优毕业生”报送省教育厅,“校优毕业生”由学校发文。

六、注意事项

1.评选工作要做到“四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评选办法公开、评选名额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2.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3.被授予“省优毕业生”和“校优毕业生”者,如因某种原因当年无法正常毕业,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