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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告
温州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2013版)
日期:2013-03-14   编辑:       阅读:[ ]次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对象为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教师教育学院五年一贯制中专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因病休学仍保留学籍的学生也可继续参保

特别提醒:①已参加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学生,不再参加温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②同时参加温州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学生,切记医疗费用报销时,一定要先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

2、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商业性学生平安保险保障范围有何不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参保范围内的人群无选择而全部纳入,如先天性疾病、复发性疾病和常发性特殊疾病方面多给了很高的保障,并且将六类特殊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等六类,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的门诊医疗费用待遇标准视同住院纳入保险责任中去。其他商业性学生平安保险排除先天性疾病、复发性疾病、常发性特殊疾病和六类特殊病种等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在外。

特别提醒:患有以上规定特殊病种的参保学生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应当持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基本医疗保险费怎么缴纳,费用多少?

由学校统一组织按学年度缴纳。本学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7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50元。

特别说明:学校给予每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教师教育学院五年一贯制中专学生)每学年50元医疗补贴,如果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这50元医疗补贴可直接用于保费,学生本人无需再缴纳;如果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这50元医疗补贴发给学生用于学校医务室普通门诊。

4、哪些大学生可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5、对就医医疗机构(医院)有范围规定吗?

应在温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见校园网学生处助学解困网页,具体以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公布的为准)范围内选择就医;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须经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到外地探亲、度假期间的急病(急性发作)原则上应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6、转诊转院手续怎么办理?

正常转诊:参保学生须转诊转院治疗的,持温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三级医院或二级专科医院)主诊医师填写并经科主任签名、医院盖章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特殊转诊:(1)在温州已发现病情,考虑到学生回家就医的特殊需求,需转诊到户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温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学校医务室)开具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户口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2)在温州已发现病情,要求回家就医,但没有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的,需带学校医务室开具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介绍信》(须填写转诊日期)、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温州市区特殊转外就医报销审批表》附学院出具的证实该学生所述情况属实并经辅导员签字和学生处盖章的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3)在寒暑假或实习期间等发生的疾病,在当地就医结束后到温州报销时,需带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温州市区特殊转外就医报销审批表》附学院出具的证实该学生所述情况属实并经辅导员签字和学生处盖章的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或实习证明、社会保障卡到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特别提醒:(1)转诊转院必须从低级别的医疗机构向更高级别的医疗机构转(如从二级医院向三级医院转);(2)转诊转院手续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前3天可补办;(3)如果户口已经迁到学校集体户的,可到学校保卫处复印户口本复印件。

7、参保学生享受怎样的医疗待遇?

(1)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学生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2)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学生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8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参保学生个人自负20%;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3)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

(4)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

(5)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6)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或者到外地探亲、度假期间因急病(急性发作)发生的住院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参保学生先现金垫付,再按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8、因哪些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用药、医疗服务项目等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2)未经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到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3)在国外或者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4)因医疗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6)其他按照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9、医疗费用到哪里报销?

特殊情况下,未刷卡记账的医疗费用到瓯海区将军桥兴海路1号联众大厦四楼 瓯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报中心窗口报销。

特别提醒:(1)参保学生在温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刷卡记帐,不需要办理报销;(2)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及时申请报销,超过时间视作自动放弃报销;(3)临时外出人员急病(急性发作)就医原则上应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报销应在医疗终结后15天内持有关材料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10、医疗费报销须带那些材料?

在温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指未刷卡记帐的)通常须带材料:参保学生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始病历附出院小结(医生签字、医院盖章)、原始发票附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须医院盖章)。

需带的其他有关证明提醒:(1)急诊留观后连续住院的,需带急诊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2)如果是经批准转诊转院治疗的,需带转诊登记表或《温州市区特殊转外就医报销审批表》;(3)如果是意外伤害门诊的,需带《温州市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情况说明(外伤)》(须学生处盖章);(4)应该刷卡记账而未刷卡的,需带《温州市区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情况说明(未刷卡原因)》(须学生处盖章);(5)如果是临时到外地探亲、度假期间因急病(急性发作)发生的住院、意外伤害门诊的,需带学院出具并经学生处证实的到外地休假或探亲证明、以及《温州市区临时外出人员急病就医报销登记表》(须学生处盖章)。

需要说明的是:(1)希望尽量不要出现第6条特殊转诊中第(2)、(3)点情况,否则报销非常困难,比正常报销多跑3-5趟路很平常,并且很有可能还要回就诊医院补办材料,每双月末才审批1次,经核实,审批合格后方可带报销所需的材料去报销,甚至可能无法报销等;(2)上述提醒仅供参考,具体材料以温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求为准。

11、如果上学年参保了,本学年不参保,下学年再参保可以吗?

可以,但中断缴费(即参保学生不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再次参保的,缴费6个月后的第7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下学年前6个月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2、不参加本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吗?

可以,坚持自愿原则,但须写不参保声明,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