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成为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温州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比例:
优秀毕业生分为浙江省优秀毕业生(以下称省优毕业生)和温州大学优秀毕业生(以下称校优毕业生),占毕业生总人数的20%。其中,省优毕业生人数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本科生为4%,专科生为3%),从校优毕业生中产生。
三、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2.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省优毕业生:本科生获奖学金次数不少于五次(含五次,不包括单项奖),专科生获奖学金次数不少于三次(含三次,不包括单项奖);
校优毕业生:本科生获奖学金次数不少于四次(含四次,不包括单项奖),专科生获奖学金次数不少于二次(含二次,不包括单项奖);
本科生英语成绩须达425分(含425)以上,艺术类须通过省三级或学校规定的英语课程考试。
4、现实表现优秀:在学风建设、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志愿服务等活动中态度认真,表现积极,综合素质良好;
5、获一次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6、教育专业实习成绩要求:至少为一优一良。
四、评选程序
1、根据本评选办法,各二级学院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与方法。
2、根据本评选办法和学院制定的具体评选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
3、各学院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比例以公开联评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院张榜公示一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4.学院将初评名单送交学生处,报学校审批;“省优毕业生”报送省教育厅,“校优毕业生”由学校发文。
五、注意事项
1.评选工作要做到“四公开”:评选条件公开;评选办法公开;评选名额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2.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3.被授予“省优毕业生”和“校优毕业生”者,如因某种原因当年无法正常毕业,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六、各学院制定的具体评选条件与方法报学生处备案。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省优登记表.doc
校优登记表.doc
注:学生填写的优秀毕业生表格全部是电子文档填写,注意打印表格时一定要A4正反页打印在一张纸上,一式两份。(打印时看排版是否符合标准)